关于本协会

 

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指出,大灣區的落實是為了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充分發揮粵港澳綜合優勢,深化內地與港澳合作,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撐引領作用,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增進香港、澳門同胞福祉,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使命

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高端人才庫,匯聚港澳各界青年領袖,培養國際精英人才,圍繞大灣區各方面發展進行研究及建言,成為青年與政府以至社會各界之溝通橋樑,以振興經濟、改善民生、培育人才為基礎,為實踐「一國兩制」新局面貢獻民間智慧

方向

聚合經濟、商業、文化、教育、旅游、民生等不同范疇的專業人士,通過創新的思維,務實的態度,共同推動大灣區發展,實現整合資源,協作共贏的目標,真正為港澳人才創造大灣區發展空間。

大灣區港澳人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港澳人才協會有限公司」,簡稱「大灣區港澳人才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Hong Kong & Macau Talents Association,簡稱:GBAT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組織,宗旨以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高端人才資料庫,匯聚港澳各界青年領袖,培養愛國愛港愛澳精英人才,圍繞大灣區各方面發展進行研究及建言,成為青年與政府以至社會各界之溝通橋樑,以振興經濟、改善民生、培育人才為基礎,為實踐「一國兩制」新局面貢獻民間智慧。

 

第三條:目標

「人才丶共融丶創新」,“People -Inclusive -Innovation”。為香港丶澳門人才在大灣區提供交流和合作平台;為未來的人才拓展創新方向,培育創業和企業家精神;積極推動大灣區跨行業的人才合作分工。

會址:本會會址設於香港九龍新蒲崗五芳街31-33號永顯工廠大廈壹樓A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學歷之人士或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經驗之人士,經一位理監事架構成員推薦,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同意後方得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1. 入會滿壹年方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創會會員除外;2. 平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4.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和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2.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4.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六條:退會定義

1.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追收仍不繳交者,視作自動退會論;2. 會員長期不出席參與本會會務會議及活動,視作自動退會論;3. 嚴重違反道德操守者,將會被要求退會;4.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監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的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其權限還有:a. 制定和修改章程;b.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d. 審核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e. 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如:購置物業、解散本會等事宜。2. 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奇數;3. 本會各級領導架構(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及行政管理機構;2.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3. 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如有需要可設秘書、財務、學術、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協調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奇數;4. 理事會權限為: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b. 決定名譽職位聘請事宜;c. 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d. 實行內部管理。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日常運作及查核收支帳目;2. 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奇數;

 

第十條:責任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二位聯合簽署,方為有效;2. 一般文件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一條:會務需要

1. 本會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各屆榮休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敦聘為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或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監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提請會員大會追認。2. 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其工作向理監事會負責,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議制度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長主持召開。召集書須最小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2.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a. 會長提議;b.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c.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成員通過始為有效。3. 理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須有半數理監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4. 上述會議(包括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會員須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費。2.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薵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構、熱心人士之資助、津貼、捐獻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止。

 

第十五條:籌委會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主席及其中之二位成員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籌委會主席:溫家明

籌委會成員:李文諾、陳嘉智、李偉才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在於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會之會章、會名及會徽皆經香港政府註冊立案,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會名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